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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仲裁的执行是怎么样的
释义
    1.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中国执行
    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方当事人是我国公司或在我国境内有财产的外国公司,其拒绝自动执行裁决的,胜诉方可根据我国法律,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国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不予执行,或人民法院自己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2.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中国境外执行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或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一、无效仲裁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
    (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作出的协议应是无效的。
    对于因欺诈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时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仲裁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是认定通过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而自始无效合同的仲裁条款也是无效的。然而目前,国外仲裁制度实践中都已将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作了扩大解释,主合同因欺诈而自始无效并不影响当事人根据仲裁条款独立原则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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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