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裁决的执行效果如何? |
释义 | 调解协议书需经签收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与判决书效力相同。只有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方拒绝履行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书可根据法定情形申请变更或撤销,如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法律分析 如果是法院的调解书经签收后,即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做出的调解书是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1、调解协议书只有当事人签名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才生效。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2、只有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才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书有法定情形,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结语 调解协议书的签收后具备强制执行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在当事人签名、盖章以及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只有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备强制执行力。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在确认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者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达成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执 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执 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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