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刑罚。因此,法院在判决罪犯死刑时非常谨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除普通程序之外的特别复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才能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案件行使核准权);1991年至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权云南省、广东省、广西省、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毒品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涉外案件除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复核的话,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提交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有异议的,可以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被告人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提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高级人民法院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审查内容和方式上是一致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二)原判决认为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