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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为死刑复核案辩护
释义
    1.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尽快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存在无法会见被告人、无法阅卷、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等风险,并应当要求当事人自行提供相关案件材料。
    应向当事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没有告知律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希望会见被告人的,建议报请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许可。
    3.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等了解案情。
    4.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为孕妇,是否已满75周岁;
    (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的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
    (四)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案件;
    (五)有不能认定或者决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
    (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形。
    5.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约见合议庭成员,听取口头答辩意见。律师在充分陈述辩护意见后,还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6.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除向被告人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外,还应当:
    (一)告知其检举、揭发重大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并询问其是否检举、揭发。如有举报、曝光,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二)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询问是否给其家属留言,并提供人性化的安慰。
    1.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的,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证据一并提供给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相关情况,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真实、充分的标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不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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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