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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违法查处规程
释义
    

法律主观:
    


    责任分为两个: 土地 违法行政处罚 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共涉及三个条款,四项罪名: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 、 占用土地罪 和非法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 罪。[1] 行政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制裁方式。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即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限期拆除;责令履行义务,即 责令限期改正 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交还土地等。 行政处分亦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行政法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根据《 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 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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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9:5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