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制】合伙人的范围 1.国际社会的几种规定: ①《美国统一合伙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合伙人的有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美国《修订统一合伙法》第一章总则中也提到,合伙人中的“人”包括个人、公司、商事信托、信托、合伙、社团、联营企业、政府、政府下属部门、政府代表机构或代理机构,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商事实体。 ②我国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改前规定合伙人的范围只能是自然人。《民法通则》则对公民之间的合伙和法人之间的合伙分别作出规定,前者作为“个人合伙”进行规定,后者则作为合伙型联营进行规定。 ③日本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瑞士债务法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自然人为限。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合伙事业之合伙人;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股东非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不得为合伙事业之合伙人。 2.学者观点 有的学者赞成“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说”,认为允许法人充当合伙人,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为法人企业提供多种投资机会和渠道,使其利用合伙企业设立简便灵活,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等优点,使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二是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向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发展;三是便于合伙人之间集中力量,合作进行产品或市场的开发和开拓。 3.笔者观点 笔者同样赞成“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说”。因为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带来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如果还是只限于自然人之间才能组成合伙,则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必将缺少法律规制,出现法律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