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5、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6、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