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各地要求不一样的,在某些大城市,监理通知单和回复,监理评估报告和监理出具的合格证明需要归档,其它的监理资料不需独立归档。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合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