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主体资格 1、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不加以限制。凡是无过错的股东,不管其在公司中的股份的大小,都允许其行使代表讼诉提起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最多不超过50人,人数不多,且股东之间有一定的人合性质,一般不宜对股东的原告资格作出限制。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代表诉讼。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纯粹是资合性质,有些小股东同时又是其他公司的大股东,其有可能借代表讼诉之机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公司的名誉,所以要对其作为原告的资格作出一定的限制。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为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接到该请求,怠于行使职权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责任时,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分为三类: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监事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人员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 符合前述条件的股东,在履行完前置程序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侵害方: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上述股东可以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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