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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能不能满足的条件
释义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一、对小股东法律保护有哪些具体形式
    1、股东知情权制度
    实践中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极其普遍,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参与利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方向等一些重要的信息对不参与管理的股东而言是不可知的。这些股东在获得期待利益的过程中处于信息获取的弱势地位,其利益存在被管理层侵害的风险,所以《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知情权,规定了股东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实践中,受大股东控制的董事或者经理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股东查账。如何制定措施合理适用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改进的一个要点。
    2、中小股东参与权
    中小股东参与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根据公司法第40条,当符合条件的股东、董事、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必须进行启动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为了把召集请求权落到实处,公司法对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的要求比较低,代表1/10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这一规定保障了股东会的顺利召开,在一定程度上适当限制了董事长的强大权力,保证和鼓励了少数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公司法小股东权利得到保障。
    3、股东提案权制度
    公司法第103条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有机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
    4、累积投票制度
    为了防止股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借优势地位把持董事、监事的选举,致使持股分散的公众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丧失当选的机会,公司法中引入了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要在董事监事会中达到权力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缺陷,增加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机会,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但是,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中小股东为了保障自身的权利,在公司设立之初,订立公司章程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累计投票权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则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另一个缺陷。
    5、限制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规定了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根据公司法第20、21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一般为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实现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即股东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无法解决时,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是中小股东受侵害后的救济行为,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等高管或控股股东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它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可以规定在胜诉情况下,由公司支付律师费。
    6、异议股东的退股权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有其中之一行为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因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必须收购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这样规定健全了中小股东在法定情形下的退出机制,有利于遏制大股东肆意侵害小股东的行为的可能性,而且退股权引入了诉讼解决的机制,增强了具体制度的可操作性。不过法律允许退股的范围是很有限的,可以考虑将公司其它影响股东根本利益的行为作为股东退股的法定情形。
    二、小股东被大股东架空了怎么办
    小股东权益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机制维权方式为::
    一、股权回购请求权
    当大股东通过其持股比例控制公司决策机构,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转移公司主要财产等情况,持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
    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因公司机关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而,而相关内部机构或人员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小股东自身利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小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向前述人员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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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