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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合同工权益?
释义
    住房公积金应专款专用,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按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在购房、退休、失去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贷款或房租超出收入比例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余额,否则增值收益归入公积金。
    法律分析
    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法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拓展延伸
    合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合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工作为一种特殊的就业形式,其享有的权益常常受到质疑和争议。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对于合同工来说,是否能够享受相应的权益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的。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等方面的不确定性,给合同工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合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合同工的权益范围和保障机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结语
    住房公积金是为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设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挪作他用。合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虽然合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保障合同工的权益,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明确权益范围和保障机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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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