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中没收财产的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受贿罪中没收财产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是本文的主旨。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需有法院生效判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要严格区分任职前和任职后,是否构成受贿罪取决于受贿行为与任职之间的联系。我国对受贿罪判决处理非常严厉,因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具体处理可依据法律程序进行。 法律分析 一、受贿罪中没收财产是指什么? 受贿罪中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只能是没收犯罪分子其本人所有的财产,如果涉及到与其他人的财产有共有的情况应考虑其占有的份额。然后再进行没收的程序。并且在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不属于犯罪分子的财产,尤其是涉及到其亲属亲戚等,比如涉及到相关的公司和合伙人的一些材料,这些相关的一些财产是不能进行没收的。当然没收财产是一定有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实施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亦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我国法律上对于受贿罪的判决处理情况是非常严的,主要原因在对受贿罪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是造成了严重恶劣影响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结语 受贿罪中没收财产是指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没收。没收程序应考虑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财产的份额。在没收财产时,应避免没收不属于犯罪分子的财产,尤其是涉及其亲属、亲戚及相关公司、合伙人等。必须在法院生效判决下进行没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要严格区分任职前与任职后,并根据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来确定是否构成受贿罪。我国法律对受贿罪的处理非常严厉,因其对社会造成严重问题,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会产生恶劣影响。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进行合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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