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所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
释义 | 离婚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对判决结果至关重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等七类证据。离婚证据的收集是复杂且技巧性强的过程,如果不熟悉法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帮助收集离婚证据。 法律分析 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婚证据”其实指的是,夫妻在离婚诉讼中,根据一方或双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一些相关证据。如何在诉讼中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离婚证据,直接影响着法院对离婚诉讼最终的判决。那么离婚诉讼的证据有哪些呢?离婚需要什么证据?我国法律把离婚诉讼的证据分为了以下七类,分别是: 1.书证,即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作为起诉离婚证据。 2.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散落的阴毛、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物品等作为离婚证据。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作为离婚诉讼证据。4.证人证言,即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 5.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作为离婚证据。 6.勘验笔录,即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作为起诉离婚的证据。 7.鉴定结论,即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离婚诉讼证据在离婚官司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的离婚证据能否形成一个完美的证据链条,是法院最终判决离婚的基础,然而离婚证据的收集是一个复杂又极富技巧的过程,如果对法律不是很熟悉,就有无法被法庭采纳作为离婚证据。这个时候您可以咨询律师,让专业的律师帮来您收集离婚证据。 结语 离婚诉讼中,离婚证据的收集对于最终判决至关重要。法庭需要确凿的证据链条来支持离婚请求。然而,离婚证据的收集是一个复杂且技巧性强的过程。如果您对法律不熟悉,可能无法提供被法庭采纳的离婚证据。因此,咨询专业律师,让他们帮助您收集离婚证据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指导您如何有效地收集离婚证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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