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属抚恤金停发规定如下: 1、如果该员工孩子年满18周岁且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遗属抚恤金停发; 2、或者孩子就业或参军,遗属抚恤金停发; 3、如果工亡职工的配偶再婚,遗属抚恤金停发; 4、如果孩子被他人或组织收养,遗属抚恤金停发; 5、如果领取遗嘱抚恤金的配偶或者孩子死亡,遗属抚恤金停发; 6、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法律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