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两座加油站过近是否有法律风险
释义
    十一五规划时期,某石油公司取得距离一座加油站商务批文,原定为当地汽车站旁,后并经当地规划局和国土局选址并由省发改委核准,重新规划选址为某国道旁。
    基本案情
    2013年,该石油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竞得该站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了安监、环保、消防开工手续。而该站旁一座私营加油站老板张某在油站建设期间多次向商务部门投诉、纠集社会人员恶意阻工,并于2019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当地自然资源局对该加油站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不合法,也未取得地址建设批文或就改选址变更办理过任何手续,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表示迁建的加油站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双方诉讼至法院。
    法律分析
    一.该自然资源局对该涉案加油站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商务部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等设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故涉案加油站应先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布局规划确认文件后再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而该石油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土地出让前的内部审批程序,不产生外部的法律效力,并且根据《中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些相关文件及手续该石油公司并未具有。所以,该自然资源局对该涉案加油站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不合法。
    二.私营加油站老板是否有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结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以该案案件情况中,该自然资源规划局对涉案加油站的批准行为构成利害关系,故私营加油站老板是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的,是适格主体,该案件适用于行政诉讼。
    三.私营加油站老板张某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7 9: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