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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下发执行通知书前一年内财产算转移财产吗
释义
    下发执行通知书前一年内财产不算转移财产。
    对于故意转移资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4、如果法院判决前故意转移资产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移财产是指采取赠与、抛弃、恶意低价转让等方式藏匿财产,以达到其非法占有不正当财产的行为。在法律中,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文书形成后具有法律效应后转移财产才算恶意转移财产。原则上,公民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涉嫌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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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2: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