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表明执法身份。出示警察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3、填写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行为人的姓名、住址、违法事实、处罚依照罚款数额、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的名称、执法警察的签名或盖章。 4、决定书要写明当事人不服处罚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 5、处罚决定书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 6、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7、备案程序,执法警察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的公安机关备案。 8、执行程序。 一、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