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公告公示期一般几天 |
释义 | 需要明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的不同,通常来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由于以上中标候选人的公示环节,已经充分公布了中标候选人的信息,并保障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中标结果的公示性质仅仅是一种告知性公示,只是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因此对此也没有时间规定。 一、投标无效的情形投标无效的情形 投标无效的情形是: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 3.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要如何判断投标合同是否成立 么判断招投标合同是否成立的方式: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之时,认定投标合同成立。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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