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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对半分割房产,法院:只能拿到几万元
释义
    艾丽与阿强在上海工作期间相识,并于2015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两年后双方开始分居,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
    2019年下半年,艾丽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官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艾丽的离婚诉讼请求。至此,双方基本没有来往,彼此过着自己的生活。
    艾丽与阿强结婚时,母亲出资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值170余万元。当初夫妻双方约定,女方父母出资首付款,以男女双方名字办理公积金贷款,产权证写两个人名字。
    女方担心男方以后不忠实于婚姻家庭,特要求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标注,此房屋按份共有,即女方持有99%产权份额;男方持有1%产权份额。艾丽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曾与阿强协商房屋归女方所有,给男方找五万元差价,但是阿强认为应该平分。
    阿强听朋友说,既然房产证加名字了,不管出资多少,离婚时房产都应该均分。女方无奈,只好停止与阿强协议离婚,继续分居两年后,艾丽开始准备证据材料去法院起诉离婚,并一并分割婚后房产。
    2021年9月份,上海市某区法院开庭审理艾丽与阿强离婚纠纷一案,传票通知双方到庭,原告提供证据并陈述案件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告将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提交法庭,证明双方分居两年的事实。
    阿强答辩称,同意离婚,只不过房产分配不公平,严重侵害了被告婚后财产权益。因为被告在婚内并没有对不起女方的事实,也不存在其他过错,婚后财产不能以房产登记簿记载的比例分配,那样会显失公平。
    办理房产证当初,男方是为了安抚岳母等人的心,特意答应女方在登记簿记载按份共有,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现在被告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秉公处理,查清双方离婚事实及房产购买时的真实情况,保护被告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艾丽与阿强曾在本院提出一次离婚,现在又提起离婚诉讼,而且女方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分居两年,双方对离婚无异议,本院给予确认。关于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问题,双方提供了偿还贷款的证据,
    男方与女方一共清偿房屋贷款不足20万元,说明房产大部分出资是女方父母。但是,按照女方提出的分割方案,只给男方1%份额,大概只有两万多元补偿,显然与双方在房产上的贡献力或加名意愿不相匹配,显失公允。
    一审法院综合评判后,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后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给男方找差价50万元,房产剩余贷款由女方清偿。女方拿到判决书后非常不满意,认为一审法院明显倾向被告,不按照房产登记簿记载判决就是违法行为。
    艾丽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经过比对,调查核实证据,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离婚事实没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现二审法院重点审理双方房产份额分割问题。
    二审法院查询了双方房产档案,发现在登记簿的确记载了按份共有,该记载非常明确。
    二审法院意见是,既然房产登记簿记载了按份共有,被上诉人又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该约定,该约定属于双方婚内财产约定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按照登记簿记载执行。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离婚事实的认定,撤销一审法院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改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房屋差价款2.8万元。即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补偿差价后,被上诉人配合办理更名过户。房产剩余贷款由上诉人自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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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9: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