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纠纷裁判规则之一:合同解除 |
释义 | 建设单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且无法明确复工的时间和条件,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上海A公司、B公司与承包人C公司签定建设工程合同,将二方开发的地产项目交由C公司施工,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迟延向承包人C公司支付进度款和工程款,导致案涉项目停工。后,C公司通过《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多次协商支付工程价款事宜未果,将A公司、B公司诉诸如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三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诉讼中A公司、B公司对迟延向承包人C公司支付进度款事实予以承认,且无法明确复工的时间和条件。据此,人民法院认定C公司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讼争合同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予以支持。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717号 建设工程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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