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资人可以要回房子。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一、子女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新政策 父母与子女签订房屋赠与书面合同,即赠与书。为赠与书办理公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父母将房屋交付子女。 1.办理赠与公证; 2.办理新房产证; 3.签订赠与合同; 4.尽量防止在子女一方名下; 5.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二、请问谁知道代购房屋具有哪些法律效应? 代购房屋行为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即房产证上署名人为房屋所有权人。而代购房屋一般的做法是利用他人名义购买,购买成功后署名人再赠与实际出资人。对于实际出资人其风险在于署名人反悔,署名人一旦反悔房屋所有权将很难取回。所以不建议采取代购方式购买房屋,如果必须采用此方式,建议签订委托代购协议,明确代购事宜,并约定违约责任,以便纠纷产生后查明事实,降低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