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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搬厂有工资赔偿吗?
释义
    搬厂员工有工资赔偿权利,并且离职流程需按规定办理。根据《劳动合同法》,搬迁导致合同变更时,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离职流程包括提前提交辞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表、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检查拖欠、人事行政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员工应维护自己的权益,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可向劳动部门举报。保护自身权益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一般搬厂有工资赔偿吗
    工作了都是有工资的,按照员工干了多少天发多少天的工资,以工资标准计算单天的工资额。
    如果因搬迁而更变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搬迁员工不想去离职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搬厂如果员工是正常的在上班,那么工资是可以正常的获得,从而需要按正常的工资进行发放,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予这笔工资,那么劳动者是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举报,所以,对于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该属于自己的工资就一定要正常的维护。
    结语
    搬厂期间员工的工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来进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因搬迁而更变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如果员工的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员工在搬厂过程中应确保自己的工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如若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可向劳动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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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