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的,所判处的5个月拘役暂不实际执行,在判决确定之后的10个月为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对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并根据罪犯在10个月的考验期内的表现来决定是否需要实际执行所判的5个月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