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庭审中被告末到场法官乱笔录怎么办? |
释义 | 循私舞弊或循私枉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犯这两类罪的案件,归管辖,应向当地检察院举报或控诉。庭审笔录是要求当事人、代理人、法官及书记员签字确认的,如果在没有签字之前发现有篡改,可以说明情况请求修改,不修改的可以拒绝签字; 如果是签字后改的,可以向法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已方不利的,可以提供证据推翻修改内容中所反应的事实。 一般来说是这样,对于庭审过程,除非是对方的陈述涉及到对你的问题的答复而且这个答复关乎案件判决,你可以对他向法官要求修改笔录的要求提出异议外,一般来说,各方在审阅庭审笔录的时候,都可以要求书记员去修正笔录中的录入错误。从目前的实践看,法庭极少会去全程录像,因此对于各方的表述,一般都允许在书记员的操作下去修改。当然如果书记员记得庭审过程中的对方陈述,也可以拒绝修订。因此个案还是要个案分析,具体你可以和你委托的律师沟通。如果没有委托律师,如果确实对方的陈述对你很重要,你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 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根据技术的发展,笔录已不再是单一的记录行为,还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够证明笔录的可信性,解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技术难题。在我国出现了"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制系统",即笔录打字、录音、录像、时间、现场示证五个过程同步录制在一个界面上。 庭审笔录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 裁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都将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而这些重要活动必须被庭审笔录记载方有价值。虽然许多的法院已在庭审中配备了速录员,或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但现行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其权威性毋庸质疑。庭审笔录所采用的资源较为合理,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诉讼的价值不等同于裁判结果,也体现在庭审笔录所描述的过程之中。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再言,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主观的重复作出或随意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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