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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离婚在那里起诉
释义
    起诉离婚的,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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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