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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沂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释义
    

法律主观: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二)是否有离婚协议;,(三)其他必要事实。,(一)是否存在军婚情况;,(二)女方怀孕及妊娠情况;,(三)是否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四)是否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五)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六)是否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七)是否存在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形;,(八)是否存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形;,(九)是否存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情形;,(十)是否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情形;,(十一)是否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情形;,(十二)是否存在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十三)是否存在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十四)是否存在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情形;,(十五)其他必要情况。,(一)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该子女的意见;,(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否存在可随父方生活的情形:,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形;,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是否存在可予优先考虑与一方生活的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形;,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形;,4、是否存在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四)是否存在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情形。,起诉离婚时起诉一方为原告,原告需要准备身份材料,例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等以及结婚证。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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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