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行政复议可否再次申请? |
释义 | 撤销行政复议后不可再次申请,除非以其他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证书变更等决定不服的情形。撤回复议申请后,一般情况下不得再次申请,但非自愿撤回可再次申请。如果以其他事实与理由再次申请,复议机关应受理。 法律分析 一、撤销行政复议可否再次申请 申请人自愿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同意之后,不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以其他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请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撤回复议申请的,撤回之后,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能证明不是自愿撤回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通过其他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存在特殊情况的,才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人在复议的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撤回之后,不得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不是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如果申请人以其他的事实与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再次受理,因为这种情况的再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自愿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后,一般情况下不得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以其他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再次受理。因此,在撤销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应谨慎决策,特殊情况下方可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证书变更等决定不服的情形,以及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一般不得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但非自愿撤回的情况除外。如有其他事实与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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