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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赠与后受赠人如何请求赔偿
释义
    具体看合同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基础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赔偿主体是违约的市场主体,赔偿范围限定在可预见规则内。
    一、无偿赠与撤销的条件
    赠与撤销分为无因撤销和有因撤销两种。
    (一)无因撤销的条件:
    1、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2、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4、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二)无因撤销的条件如下: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一)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时使用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他所享受所有权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从而使受赠人拥有这个财产的所有权。
    (二)赠与合同是一个单务合同,一般琴逛下赠与人只有给予的义务而不享有使用的权力,受赠人享有接受财产所有权的权力而不用执行任何义务。但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对的一定义务,但这类的义务要求对受赠人产生的负担往往小于受赠人所获得的权益。
    (三)赠与合同是一个无偿合同。无偿性就是这个合同最主要的一个特征。受赠人在得到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不需要对赠与人有任何的回报行为,即这是受赠人的纯利益。
    (四)赠与合同既拥有诺成合同的特点,同时又拥有实践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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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