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婚前买房离婚时妻子能否分割房产增值部分 |
释义 | 王先生结婚以前购买了一套价值800万的房产,第二年就和刘女士结婚了,并且就住在这套房子里,后来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两人在这套房子增值部分的分割上产生了争议。 王先生认为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增值部分的200万元也应该是个人财产,而妻子刘女士认为房子增值的200万元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买的房,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合理合法吗? 针对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没有贡献共同劳务导致房屋增值。如果婚前房产婚后没有约定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应当定性为自然增值。根据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房价上涨属于自然增值而非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那么增值部分应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妻子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但如果房屋产生增值是因为婚后夫妻共同提供了劳务导致,比如夫妻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添加房屋设备,那么妻子就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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