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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的清算组是否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释义
    一、公司的清算组是否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公司清算后,对公司提起诉讼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所以清算组是公司民事诉讼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公司清算时怎样判断公司经营严重困难
    首先要对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进行正确解释,这里的困难不仅包括公司的日常生产等经营上的困难,也包括公司事务管理上的困难。严重困难表示困难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通过股东单纯行使其股东权利己经不能克服。例如,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的情形就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出现了严重困难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
    其次,要对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进行细化解释,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例如,可以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依据法律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严重纠纷或者分歧,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正常法律程序作出决策,公司业务处于显著停顿状态,而股东对打破这种僵局又无能为力,为此公司正在遭受或者将要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2、公司股东在表决权上陷入僵局,而且在连续两个年度会议日期的期间内不能选出任期届满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继任者;
    3、公司的资产正被滥用或流失,如董事不当挪用、处分公司资产,危及公司的存续,而股东对此无能为力;
    4、股东遭受不当行为侵害,这表现为董事或其他股东故意损害股东法定权利,或者这种情况持续发生时,针对单个侵权行为的救济已不再有效,股东权利在公司里得不到最基本的尊重,公司成了侵害股东的工具,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5、其他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原因,等等。
    最后,公司经营状况的判断毕竟是属于一个商业判断,法官作为公司外部人员很难对公司的经营作出正确、客观的评价。为防止部分股东滥用诉权,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我们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做法,规定法院在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定或者判决之前应征询对公司有监督权的主管机关的意见,以作法院正确判断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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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7: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