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挪用公款立案标准如下: 1、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挪用公款缓刑条件如下: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立案标准为: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