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物业起诉业主拖欠的物业费的,并且人民法院支持物业的诉求的,业主一般需要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