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所购房屋评估报告书; 3.卖房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 4.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