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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房屋查封问题
释义
    离婚协议中房屋过户问题执行问题的主旨是:根据离婚协议,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会影响法院对房屋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可提出执行异议;离婚时宅基地上的房屋需遵守规定,法院会按照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予补偿原则等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实践中,房子往往判给男方所有,但男方需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法律分析
    一、关于离婚协议中房屋过户问题执行问题
    1、根据离婚协议书,如果分割的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则不会影响法院对房屋的执行。
    2、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离婚时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处理
    (一)按规定,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并且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遵守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规定。
    (二)起诉离婚后,法院也不能以拍卖方式分割。
    (三)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屋占有人。根据离婚的规定,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离婚房产的分割,确定谁占有房屋,是否进行房屋补偿等。
    (四)如果双方协商不下,或者直接起诉离婚时,将房产分割问题交给法院处理时,法院会遵循以下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共同生活时遭到损坏后,另一方不予补偿。
    因此,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不过因为离婚后女方继续生活在原地不具有可能性,所以,实践中的做法是,将房子判给男方所有,不过男方要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结语
    离婚协议中房屋过户问题执行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离婚时,宅基地上的房屋需遵守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规定,法院也不能以拍卖方式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屋占有人,如果协商不下,或者直接起诉离婚时,将房产分割问题交给法院处理时,法院会遵循一定的分割原则。因此,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不过因为离婚后女方继续生活在原地不具有可能性,所以,实践中的做法是,将房子判给男方所有,不过男方要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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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6:5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