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大代表对报告的审查和评价 |
释义 | 人大代表审议报告的方式是参加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包括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最终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根据《代表法》,代表享有出席会议、参与审议、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和批评意见的权利,还包括参与选举、表决以及获取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保障等。 法律分析 人大代表审议报告的方式是参加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经过审议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拓展延伸 人大代表就报告内容提出建议及改进建议 人大代表在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和不足,还能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改进建议。他们可以就报告中的政策措施、法律条文、经济发展方向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意见,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报告内容。通过这样的审查和评价,人大代表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他们的建议和改进建议将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有助于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结语 人大代表审议报告,通过参加全体会议、讨论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细致研究和审查。他们不仅能够发现问题和不足,还能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人大代表的积极作用将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他们的建议将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修正):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具体工作; (四)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六)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七)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意见; (九)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十)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十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开展对外交往; (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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