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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履行抗辩权产生原因是什么
释义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民法典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如因违约发生,属被违约人(被违约人一般属后履行义务人),如因不可抗力发生,则属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就违约而言,因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则被违约人只能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等待对方的履行。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二)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三)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二、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二)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多有先后顺序。如法律未有规定或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定;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一旦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就消失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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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