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释义 |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我们实际履行检察官职权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审查起诉环节要履行好告知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以下的基本权利(1)要求侦察机关告知追诉理由的权利,(2)自行进行辩护的权利,(3)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权利,(4)控告侦察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权权利,(5)要求侦察机关适用法律平等的权利,(6)要求侦察机关保证诉讼权利的形势权,(7)认为自己属于法定不追究形式责任时,请求相关机关撤消案件的权利,(8)申请检察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及其司法警察回避的权利,(9)申请回避被驳回,申请复议的权利,(10)聋、哑、盲的犯罪嫌疑人要求相关机关为其提供知晓和表达意思表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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