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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子因嫖娼被处罚,不服去起诉,法院认定没有给钱不算嫖娼
释义
    案件要点:
    张三和KTV的服务生王五,看对眼了,二人在附近的酒店发生了关系,恰巧碰到公安机关突击检查,被抓了。
    案情简介:
    今天在头条上看到这样一个小案例,给大家分享一下,一男子竟然因为嫖娼,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将其起诉到法院,而且还赢了。
    过年期间,张三、男、山东人和李四、男、河南人是好朋友,多年未见,在KTV喝酒放松,增进感情,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依然是难表心中情谊,就是说喝美了。
    没想到,在酒精的作用下,张三和KTV的服务生王五、女、江苏人,看对眼了,二人在附近的酒店发生了关系。
    法律分析:
    最终公安机关对张三处以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三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案件改编来源:山东济南历城区法院)
    法律分析:
    所谓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嫖娼在我国虽然不是犯罪,但是也是属于违法行为,是会被进行治安处罚的。
    而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时,公安机关为了避免家属的担忧,还会通知嫖娼人员的家属。
    伤害性也许和刑事犯罪相比不大,但是侮辱性很强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如果嫖娼人员对相关行政处罚表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张三和李四在KTV喝完酒后,已经和王五发生了关系,并且,没有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那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对张三处以拘留15日,罚款5000元)是没有错的。
    情节较轻的情形是指:
    一、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关系的;
    二、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的。
    张三明显是不符合的。
    但是张三为什么不服呢?
    原因在于,张三表示,其和王五是一见钟情、两情相悦、互生情愫,并且,没有金钱交易。
    而构成嫖娼的条件之一就是,需要以金钱、财物为媒介,本案中,公安机关查到当天,张三的确转给王五的1212元。
    但是张三表示那是当天在的KTV酒水的消费,并不是给王五嫖娼的钱。
    而公安机关仅仅是凭这个证据来认定张三和王五之间存在金钱交易。
    最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张三和李四发生关系,但是不能认定张三和李四的行为是嫖娼行为,因而撤销了公安机关对张三的处罚决定。
    而且,要是一不小心,打官司输了可怎么办?
    但是,张三在KTV喝醉酒的情况下,仅仅和有一面之缘的王五互生情愫,就匆忙在酒店发生关系的行为,还是不好的。
    好好处个对象,然后结婚生子,不香吗?
    毕竟年轻人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世界观、人生观,你说是不是。
    那么,张三因为被公安机关认定嫖娼,进而将其起诉到法院,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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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