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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七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分为两种:
    (一)专用裁量表:对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二)通用裁量表:对除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通用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做好裁量:
    (一)选择适用的裁量表。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选择相应的裁量表;有专用裁量表的应当适用专用裁量表,无专用裁量表的适用通用裁量表;
    (二)选定裁量起点。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对应的裁量百分值,裁量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确定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逐一确定各裁量因素的百分值,再将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与裁量起点对应的裁量百分值相加得到裁量百分值总和;
    (四)确定罚款金额。将裁量百分值总和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建议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表中有特殊计算公式的从其规定;建议罚款金额经审议后确定为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罚款限额。
    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后可以按照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予以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一、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是什么?
    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作出决定、实施送达。
    1、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获取证据,并依此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事实。证据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
    2、听取申辩
    由两个环节组成:一是制发《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二是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提出组织听证。
    3、作出决定
    分别作出以下三类决定:
    第一类是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事实不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等三种情况,应当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第二类是移送司法机关。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第三类是给予行政处罚。指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委为以及违法行为后果较重。对于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实施送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谓传达,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时间方式将行政处罚文书交付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因此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主要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定,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比较普遍的,毕竟现在车辆越来越多,所以对于道理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因此对道理有比较多的要求,这样的话才能更好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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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