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纠纷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
释义 | 票据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1、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票据诈骗罪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要件: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客体要件: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如果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该罪。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诈骗数额高于一万元的,或者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高于十万元的,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请问票据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票据抗辩权适用的情形有: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且非善意第三人的;3、票据抗辩权适用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问问票据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票据抗辩权有以下不受限制的情形:1、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仍受取票据的;2、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3、票据抗辩权不受限制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骗取票据承兑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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