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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海商案件中的无证船舶拍卖的相关问题,海事海商律师
释义
    在海事案件执行过程当中,海事法院依据已作出的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对保全船舶进行拍卖变现。在该过程中,法院拍卖的通常为有证船舶,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依法登记的船舶,该船舶经登记后具有船籍、船名船号、以及船舶所有人等信息。
    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船舶、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判定应当以登记为准,但这里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在海事执行案件当中,会出现未登记的无证船舶,这些船舶作为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可以被执行拍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无证船舶是如何产生的?笔者认为无非有以下几种原因:
    1、小吨位船舶所有人没有办理证照的意识;
    2、小船厂建造的简易船舶,船况差、设备不足,无法通过船舶检验部门的审查;
    3、建造中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未及时申请登记便进入了执行程序;
    4、进口船舶只做了清关手续,未及时办理船舶证照便进入了执行程序。
    无证船舶是否可以作为可供执行财产,学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船舶不能进入市场,不能拍卖。依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为保证我国航行安全和船舶管理秩序,对无证船舶进行处罚、没收和清理。由此推断,无证船舶是显然不可以交易的,自然是不可以拍卖的。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船舶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不能限制动产交易和法律关系形成。船舶所有人通过建造或是购买获得船舶所有权,并且我国法律并未限制无证船舶的买卖,依据“法无明确规定不禁止”的原则,无证船舶是可以进行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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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