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
释义 | 在合同无效状态下,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不适用诉讼时效说。该说认为,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2、适用诉讼时效说。其理由有三,其一、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为请求权,而财产返还请求权也是请求权的一种,故财产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二,合同无效导致的财产系不当得利返还,属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其三,梁慧星教授认为,物上请求权中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它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至于何以作此区别,梁教授未作说明【3】。 3、折中说。该说认为,请求返还不动产的,因不动产属登记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动产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笔者基本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但是笔者认为,除不动产外,需登记的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等返还请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标志为登记,目前为维护交易安全,动产中如交通运输工具等也有使用登记制,须登记的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必须经改变登记方视为所有权转移。因此,在登记所有权场合,由于登记具有公信力,以登记作为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依据而不以占有物的事实为准,不管当事人对物的占有时间多长,即使其长期不主张占有物的返还,对物的所有权都不发生变化,原物权人仍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所以在此情况下,返还财产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不需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必须加以时效限制,从而在对方已公开、持续、善意、和平的占有该物的情况下,由于该权利的丧失而肯定占有人对该物占有的合法性,同时也能督促而肯定占有人对该物占有的合法性,同时也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权利处于睡眠状态,否则无异于纵容物权人长期不行使请求权,从而助长权利的滥用。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有哪些 1、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权利体现于外部而产生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实乃法律的特别赋予,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它的功能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而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联系在一起的,是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权利人享有物权时,自然就享有了物权请求权,实际上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别赋予,而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自然体现。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圆满状态的恢复,使物之权利归属得以确定,因而一般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2、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害为要件,占有被侵害时始产生占有保护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内在机能的外部体现,自始存在,即从取得物权的同时就取得物权请求权,而在物权遭受侵害时,从“潜在”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成为可行使的权利。 3、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无物权即无物权请求权。而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主体的占有人,可为有权占有,也可为无权占有,即使是无权占有也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以强力侵夺,因占有是对事实和秩序的保护。有权占有中,占有人的本权可为物权,也可为不可对抗第三人的债权性质的权利。 4、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神速、迅捷,同时如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己成既成事实,形成新的秩序,对此新的秩序的破坏有时并非妥当,因此法律往往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设定较短的期限,如中国台湾“民法”规定为1年,此期限性质上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且,在诉讼中往往适用简易程序。而物权请求权除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受取得时效的限制外,其他权利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得随时行使。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如依诉讼方式为之,原则上适用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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