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 退休 的; 3: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 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 住房贷款 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 工资 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