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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办了贷款还可以提取吗
释义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 退休 的;   3: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 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 住房贷款 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 工资 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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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