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确定管辖法院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3.被劳动教养;4.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如国外一方要起诉国内一方,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 如国内一方要起诉国外一方,则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二、国外一方起诉离婚要进行委托公证 国外一方起诉国内一方的情况下,国外一方要委托国内的律师,律师制作相关委托手续材料后发给委托人,委托人收到委托书后到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公证认证即可。律师拿到公证认证的委托材料后便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为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