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这个农民只要自家土地有了土地证,就好比吃了定心丸一样放心,而这个 宅基地 只要有了土地证的话,就好比这个人上了 户口 一样,那么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应当怎么处理?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 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 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关于农村集体 土地确权 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 农村宅基地 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 土地使用证 》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在此,小编郑重提醒: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乡亲们,咱一户人家不能同时对两处宅基地进行确权。 其中,“一户”是根据 户籍 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当然,如果子女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与此同时,村民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的,除了因为继承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以外,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