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一、终止侦查的程序 (一)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出现终止侦查的情形时,要制作侦查结案报告,然后将案件答卷到检察机关。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百七十五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第二百七十六条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公安机关是对已立案的进行侦查,如果出现终止侦查的情况时,应该制作侦查结案报告并将其案件答卷移送检察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答卷时,一般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是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