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0元转让的正当理由? |
释义 | (一)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非货币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注释: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是累计亏损的情形,股权转让的收入应该参考净资产价格确定,通常会根据申报的财务数据进行认定。而如果公司有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则股权转让的收入应该参考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 譬如,公司净资产价格为5元/股,实际按照1元或0元转让,则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则会按照净资产价格5元/股计算。 (二)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注释:即股东获得股权的成本高于本次股权转让的成本,属于低价转让 (三)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注释:实操中存在针对不同对象在同一时点按照不同价格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则对于定价的依据需要有充足理由。常见的情形中,同一时点针对投资人或机构、员工进行股权转让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通常解释为针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行为,因此在价格上体现较大的激励力度。 (四)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注释:主要参考同等或类似条件下的同类型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譬如参考公司历史发展过程同类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操作等,实践中参考使用得并不多。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注释:具备正当理由的无偿让渡,常见情形主要是股权继承或亲属间股权转让,而亲属的界定仅限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释:兜底条款,让税务机关有适当的自主权判断实质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收入偏低的情形,而且没有正当理由能充分说明,则通常会按照净资产价格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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