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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打招呼就自动离职?
释义
    劳动合同解除需协商一致或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否则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也可解除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也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未提供保护、未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也适用。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自动离职,一般不合法的。离职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采取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等方式,不经法定的程序就直接走人的,不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缺失,员工突然离职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突然离职是否合法存在争议。一方面,根据法律原则,双方自愿达成的劳动关系应当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因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动离职可能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如果雇主明确知晓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双方已经形成了实际劳动关系,员工的自动离职可能被视为一种合理的行为。因此,对于劳动合同缺失的员工突然离职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包括双方意愿、实际劳动关系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自动离职一般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保护、支付报酬、缴纳社保费等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缺失的员工突然离职是否合法,需要综合考量具体情况。根据法律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关系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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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3: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