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
释义 |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并对承揽工作共同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 在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也是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嗣后不能履行后的损失后果的负担。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是指材料、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报酬的风险。 从民法典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的风险,区分了两种情况: (1)按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揽期间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如果是因承揽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则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风险应由谁承担的间题,民法典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原材料的风险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二、承揽关系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独立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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