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承揽人应完成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成果,如不符要求,任何共同承揽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可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连带责任人有权请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份额者可追偿。连带责任需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法律分析 共同承揽人应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每位共同承揽人都应对其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位共同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位共同承揽人都应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也就是说,任何一位共同承揽人承担责任后,其他共同承揽人应根据约定或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两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时,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则应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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